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
更新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15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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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379号
【裁判摘要】一审怠于提交鉴定申请且无故缺席审理二审提交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刘××在一审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刘××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刘××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提出二审法院不准许其笔迹鉴定申请,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一审怠于提交鉴定申请且无故缺席审理二审提交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刘××在一审阶段即可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阻碍刘××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的事由,其怠于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无故缺席一审庭审,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二审法院据此不准许刘××的笔迹鉴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提出二审法院不准许其笔迹鉴定申请,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