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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

更新时间:2024-01-21   浏览次数:35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86号
【裁判摘要】原审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约定内容,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审判决据此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效,并在此基础上针对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
【摘要】(一)相关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二)《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与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紧密关联,结合三者相关条款可整体解释出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对奥其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故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上述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案涉协议相关内容约定,可以认定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解读1】高安城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承担。
【解读2】一审判决:驳回高安城投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由高安城投负担。
【解读3】二审判决: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304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费3041800元均由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注解】形式上订立合伙合同而实质目的并非取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实现固定回报,合伙合同为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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