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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47号

更新时间:2023-01-07   浏览次数:25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47号
【裁判摘要】夸大债务数额的行为属于虚构债务应属无效——本案中三份新欠条实际形成于2015年6月左右,系倒签的借条,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确认。葛××在一审中提交的由王××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老欠条已被王××收回销毁”,但二审中,葛××却提交老欠条作为证据,足以证明葛××在一、二审中的证据、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此外,新老欠条债务主体亦存在不同:老欠条的借款人为王××个人,而新欠条的借款人为嘉联公司。故新老欠条互相关联、老欠条系确立新欠条之基础的说法不能成立。一审中葛××所提交的违约金之新欠条,并无老欠条对应,且涉及金额巨大,其作为5000万元债务的违约金不合常理。因此,本案当事人对债务数额的夸大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虚构债务之行为,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311号
【解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特定期间,对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系明知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倒签日期出具欠条且夸大债务数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构债务的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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