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与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
解读: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仅仅解决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且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仅仅解决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且案件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经典案例:
·方某某等诉深圳市博世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67号
【裁判摘要】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从上述另案执行民事裁定可以看出,另案解决的是博世公司与王××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项下确定的债务的执行问题,而本案解决的是博世公司与其两名股东之间追收抽逃出资款项的问题。本案不仅与另案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并不构成“一事”;更重要的是,本案判决确定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另案执行民事裁定仅仅解决的是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因此,本案一、二审判决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上一篇: 【笔记】股东能否以其他股东知晓或者同意为由主张抽逃出资免责?
下一篇: 管理人质物、留置物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