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致函公司要求更改股东会议时间而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如何认定公司原发出的股东会通知效力?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9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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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股东致函公司要求更改股东会议时间,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所发出的股东会的通知并未生效。
文章摘要2:
解读:股东致函公司要求更改股东会议时间,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所发出的股东会的通知并未生效。
经典案例:
·宝恒投资有限公司与三亚保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琼民二终字第18号
【摘要】宝恒公司致函保力公司要求更改原定于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时间,保力公司未予复函是否同意更改会议时间,在未经进一步协商确定会议时间的情况下,保力公司所发出的2013年5月22日临时股东会和2013年5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并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