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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承包人拒绝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14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承包人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未对承包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核与认定,仅以承包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当;(2)承包人多次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解读:(1)承包人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未对承包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核与认定,仅以承包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当;(2)承包人多次拒绝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应当驳回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第1款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根据上述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Ⅱ(14) 【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郭某某、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667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向法院提供部分证据但没有依法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不能未对承包人提供证据进行审核与认定而仅以承包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郭××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锦国公司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支付工程价款。从本案一审查明的情况看,郭××已完成涉案大部分工程,锦国公司应当向郭××就其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一、二审判决应就郭××提供的证据就其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与认定,或依职权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现一、二审判决仅以郭××不同意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

·郭某某、南通锦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25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多次拒绝申请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郭××认可并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对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到底是多少的问题,其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期间,历次庭审中的陈述均不一致,且锦国公司和张××对其陈述不予认可。在本院以(2016)最高法民申26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一审、二审法院多次向郭××释明需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郭××均以无需鉴定、无法鉴定等理由拒绝申请鉴定,使得法院凭现有证据无法对其实际施工量及施工比例作出准确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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