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25号

更新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11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25号
【裁判摘要】承包人多次拒绝申请鉴定,法院仅凭现有证据无法作出认定,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郭××认可并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对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到底是多少的问题,其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期间,历次庭审中的陈述均不一致,且锦国公司和张××对其陈述不予认可。在本院以(2016)最高法民申26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一审、二审法院多次向郭××释明需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郭××均以无需鉴定、无法鉴定等理由拒绝申请鉴定,使得法院凭现有证据无法对其实际施工量及施工比例作出准确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