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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初18号;(2017)京民终289号

更新时间:2022-12-24   浏览次数:18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23期】
【裁判要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楼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
【案号】一审:(2016)京03民初18号;二审:(2017)京民终289号

文章摘要2:

【解读】(1)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先合同义务;(2)买受人以出卖方瑕疵行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3)出卖方对买受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买受人有权请求变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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