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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

更新时间:2022-03-24   浏览次数:14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
【裁判摘要】八建九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史××,双方在案涉承包协议中约定税金由史××负担。双方当事人对将秦州区国投公司审定工程结算金额120835272.42元作为工程款均不持异议,八建公司主张,因其收取秦州区国投公司工程款,故其应向秦州区国投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而开具发票必然产生相应税款,全部税款应由史××承担。八建公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二审依据工程款金额认定3987848元税金应由史××负担,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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