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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28号

更新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17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28号
【裁判摘要1】关于人民法院在重审过程中能否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中,于××以与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30万元。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看,本案管辖争议的由来,系因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将案件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齐××提出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2018)琼0271民初字第836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法律依据。2019年10月1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监2号民事裁定已经予以纠正。
【裁判摘要2】关于当事人撤诉之后是否只能向原受诉法院起诉。本案是于××撤诉后另行提起的诉讼,系一个独立的案件,其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2019年10月16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辽民管终字第6号生效民事裁定,已经就涉案争议确定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在受理于××就本案的诉求后都应直接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为由,作出(2019)琼0271民监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再行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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