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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10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上虽无刘某签字,但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的事实,认定刘某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注解】员工手册上虽无员工签字,但公司联系告知员工旷工天数及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员工仍然持续旷工,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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