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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6民终32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2020 次 标签: 净得价 净拿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6民终32号
【裁判摘要】房屋买卖合中约定“卖方净得价”(卖方净得房屋成交价695000元,买卖行为产生的费用和所得税收由买方承担),房屋在银行的贷款应由卖方自行承担,不包括在总的购房价中——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的成交价格为695000元。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还需要由吴洪凤承担周×的银行贷款。如果双方真有此约定,作为对案涉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在合同中作特别约定。虽然合同约定由此买卖行为产生的费用和所有税收由吴××承担,但约定文义明确,仅指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显然不包括周×的银行贷款。而且按照社会一般认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净得指的是卖方不承担相应的税费,但不存在还需要由买方承担卖方贷款的交易惯例。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只能看出双方的磋商过程体现要由吴××一方先负责帮其归还银行贷款,亦不能得出明确结论该归还的贷款不包含在总的房价中。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本院认为,二手房房价并没有固定标准,即使同一小区,不同的房屋亦存在较大差别,上诉人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价格严重背离市场行情。至于上诉人提出受到欺诈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清晰知道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提出所谓欺诈的事由均非欺诈的法定事由,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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