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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14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1609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虽邵×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劳务公司请假,但邵×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劳务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劳务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劳务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劳务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邵×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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