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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2-04-03   浏览次数:16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答复([2020]民二他字第15号,2010年11月10日)
【摘要】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的答复

([2020]民二他字第15号,2010年11月1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10)144号《关于代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是否有权向破产和解的债务人继续追偿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如果已在主债务人的破产和解或者重整程序中全额申报了债权,其未得清偿的部分可以向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主张。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履行完剩余的清偿义务后,由于对于任何实质上源于同一债务的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得到与其他普通债权相同的受偿比率,而不能得到二次清偿,并因此得到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率;因此,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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