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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批准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2-04-04   浏览次数:19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批准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报告(2012年9月3日 〔2012〕民二他字第24号)
【摘要】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且债权人组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包括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不得改变;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享有一般优先权的职工劳动债权与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定批准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的报告

(2012年9月3日  〔2012〕民二他字第2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314号《关于裁定批准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且债权人组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包括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不得改变;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享有一般优先权的职工劳动债权与税收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请你院结合上述要求审查深圳市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注意结合该公司的特点做好相关维稳工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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