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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初378号;(2018)浙民终93号

更新时间:2022-12-18   浏览次数:13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规避企业破产法的重整计划条款有效
【裁判要旨】重整计划中包括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向重整后的企业主张权利的内容,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裁定批准,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逾期申报的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清偿债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一审:(2017)浙08民初378号;二审:(2018)浙民终93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32期第7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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