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夫妻一方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
解读: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摘要2:
解读: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典案例:
·曾某、西藏四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54号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在对外承建工程中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余某承担的8589159.13元的债务是否属于曾某与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余某与曾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8589159.13元的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曾某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从余某与曾某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泰和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曾某与余某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余某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曾某仅主张发生火灾时,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不足以证明余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亦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余某承担的8589159.13元债务为曾某、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曾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