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125号
更新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14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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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终125号
【裁判摘要】本案为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裁定驳回了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依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就该裁定提起上诉。故对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摘要】本案为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审法院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裁定驳回了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依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就该裁定提起上诉。故对怀化恒光电力集团五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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