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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4524号

更新时间:2022-04-08   浏览次数:2379 次 标签: 公司解散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4524号
【裁判摘要】公司持续经营的状态不影响公司僵局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被解散——被上诉人智众公司两股东为李××和党林中××,其出资比例分别为52%和48%,法定代表人是党××。现李××以党××侵占智众公司财产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散智众公司。而另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豫0102民初3335号民事案件中,智众公司起诉其股东李××请求返还财产40万元及利息的纠纷,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智众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举行2次,而自2015年4月17日以来,无证据显示智众公司连续两年内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2月28日,李××通过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向智众公司邮寄律师函,就公司经营管理等存在的问题提出律师建议,智众公司收到该函后亦未回复或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综合以上案情,足以认定智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智众公司及其股东尚有两起民事诉讼正在进行,公司已陷入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上诉人请求解散智众公司,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解散智众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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