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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38号

更新时间:2022-04-12   浏览次数:15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238号
【裁判摘要1】关于张××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商铺的问题。芙蓉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楼盘不具备交付条件,尚不足以否定雨田房地产公司认可已将案涉商铺的钥匙交给张××,张××已实际占有该商铺的事实。
【裁判摘要2】购买商铺不属于购房消费者——虽然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范的对象是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但从该条第二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来看,第二十九条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所谓房屋消费者应当指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购买住宅的当事人,与本案中张××购买雨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作为商铺的房屋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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