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商品商标规定是否适用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文章摘要:
解读:《商标法》第3条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商品商标规定不一定适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文章摘要2:
解读:《商标法》第3条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2)商品商标规定不一定适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三条【注册商标及其分类、保护】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