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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更新时间:2022-04-17   浏览次数:21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裁判摘要1】在本院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闽民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下称34号案件)中,对陈××提出的确认与黄××之间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行为无效和责令黄××协助办理恢复讼争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驳回陈××起诉。陈××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确认其享有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该项诉请的内容与34号案件中的诉请实质上相同,故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请求商标共有人履行续展商标的申请义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陈××提出的要求黄××履行续展讼争商标的申请之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认为,是否符合商标续展的条件以及是否同意予以续展,属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范围,不属于民事司法认定范围。另外,讼争商标的宽展期截止到2016年6月5日,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到期,超过宽展期的商标能否续展或者需要履行哪些续展手续均需要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亦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而且,陈××主张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为黄××,应由黄××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其作为一般共有权人无法提出续展申请,但并没有就此说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据此驳回陈××的起诉亦无不当。但是,陈××作为讼争商标的共有权人,其对于共有财产的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陈××如果认为由于黄××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其可另行提起其他诉讼进行主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文章摘要2:

【解读】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履行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续展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申请之义务;2、确认原告陈××享有商标注册号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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