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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3001号

更新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1743 次 标签: 买受人信息不实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300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攸××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真实,进而影响尾款支付时间和过户时间,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攸××的行为构成双方约定的根本违约,应向姜×支付违约金。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沟通聊天记录等可以看出,姜×如在此类房屋大宗交易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注意到攸××的购房资质问题。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攸××的上述违约行为仅影响到尾款支付和过户的时间,其余购房定金及前期购房款攸××均已陆续向姜×支付。再次,双方合同的目的系房屋买卖,现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姜×出售房屋的目的亦能实现,在其未举证证明攸××的上述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最后,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不同意支付对方请求的违约金数额,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形,对攸××向姜×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酌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文章摘要2:

【解读】(1)因买受人信息不真实进而影响尾款支付和过户时间,导致迟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出卖人对买受人购房资格问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买受人违行为仅影响到尾款支付和过户时间,合同约定成交总价20%违约金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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