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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1326号

更新时间:2022-04-18   浏览次数:15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1326号
【裁判摘要】对于再审申请人放弃继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于邓×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由于再审申请人张×、邓××1、邓××2、吴××均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且均向一审法院表示放弃继承邓×的遗产,但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不以邓×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则债权人宋×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二审结合张×作为邓×生前的配偶的实际情况,认定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既符合客观情况,也没有损害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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