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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闽民终字第378号

更新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1449 次 标签: 福建高院”iska“案】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闽民终字第37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该法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中的条款之一,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的重要体现之一,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不能适用该条款,故年年红公司有关“法院无权适用该条款”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年年红公司还认为原审法院将其取得涉案商标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置于相对立地位,且优先考虑正当性,并对商标权利的保护给予限制,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否定。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是必须穷尽法律规则,但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原审法院正是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体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与正义,未简单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认定舒乐达公司和国贸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是依据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出相应判决,应属适用法律正确,故年年红公司的前述主张不当,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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