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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743号

更新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2142 次 标签: 涉疫情规定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9民终743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15日是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之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七条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案中,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将(2019)闽0982执异68号执行陈家城,陈家城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届满之日为2020年1月23日,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月22日是陈××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最后时间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陈××主张其于2020年1月22日前往武汉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武汉封城无法提起诉讼构成不可抗拒的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之后陈××于2020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未超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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