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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416号

更新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1331 次 标签: 商标注册 构成要素 商标类型 【最高院“红鞋底”商标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416号
【裁判摘要】商标法并没有排除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商标的标志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八条保护之商标类型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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