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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105号行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1137 次 标签: 【北京高院“加多宝及图”立体商标案】

文章摘要:

王老吉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立体商标申请特殊形式要件的审查与认定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105号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申请立体商标注册时提交的商标图样仅包含图片,无法确定三维形状,违反申请立体商标的法律要求;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以申请文件为依据,不允许补交商标图样(若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商标图样,则将实质性地修改商标档案中记载的诉争商标标志,相当于引入新的商标标志,从而改变行政行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14003号决定中未援引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但第3031号判决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的理由作出了指引,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3031号判决的指引,依据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案被诉通知。一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文章摘要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王老吉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摘要】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通常而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依据。若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商标图样,则将实质性地修改商标档案中记载的诉争商标标志,相当于引入新的商标标志,从而改变行政行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原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王老吉公司补充提交诉争商标三面视图的机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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