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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

更新时间:2022-05-14   浏览次数:35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
【裁判摘要1】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面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依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要素:1.主体要素。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民事合同的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协议的主体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其中具有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是不可缺少的主体。2.目的要素。与民事合同主要是为了追求私人利益不同,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这一行政法上的目的。3.职责要素。职责要素是指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种方式。4.内容要素。内容要素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5.意思要素。意思要素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与民事合同相比,除协商一致与民事合同相同外,识别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的标准主要有二:一方面,形式标准。形式标准也就是主体标准,即它发生在具有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所作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另一方面,实质标准。实质标准也就是标的及内容标准。行政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意在提供一种指引,强调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合同,这一标准排除了行政机关基于自身民事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一为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二为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三为在协议里或者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其中,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及行政机关具有优益权构成了行政协议的标的及内容,而是否属于上述标的及内容无法判断时,还可以结合“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这一目的要素进行判断。从所起的作用看,是否行使

文章摘要2:

(续)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为本质要素,只要符合该要素,所涉协议即为行政协议,而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及行政机关的优益权这两个要素为判断是否行使行政职权的辅助要素。
【裁判摘要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大英县政府具有环境保护治理的法定职责,有权对涉污企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限期治理等决定。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实质上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案涉协议替代作出上述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故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亦符合识别行政协议的实质标准,原审认定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行政协议,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3】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寻求救济。行政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一旦强制执行条件成就而相对人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协议未约定强制执行条款,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
【裁判摘要4】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永佳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和房屋权证过户登记,资产管理权的移交也晚于约定时间,对永佳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亦已以不予支付剩余“转让费”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但是鉴于案涉协议约定“若不能办理土地房屋过户,乙方扣转让费100万元作为土地款,用于办理过户手续”,且永佳公司同意依约定扣转该笔费用并已移交了资产管理权,大英县政府应支付剩余“转让费”及资金利息。故原审判决对《资产转让协议书》各方责任的认定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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