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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辖终79号

更新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29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辖终79号
【裁判摘要】钢构件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此法条中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则包括对工程的营造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原审原告北京机械公司起诉主张并提交讼争《厦门西客站工程钢构件安装合同》等起诉证据证明,其系因承揽原审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分包的新建铁路福厦线厦门西客站站房钢构件安装工程,因东南网架公司欠付工程款而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争议性质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征,据此应确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双方系普通承揽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系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关系,按照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之原则,本案既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征,则不应按承揽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及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讼争《厦门西客站工程钢构件安装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并结合诉讼标的金额及当事人双方均不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情形,确定本案由涉诉工程所在地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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