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642号
更新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1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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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64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华能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多份钢结构施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华能公司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华能公司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一、二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
【裁判摘要】本案中,华能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多份钢结构施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华能公司认为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华能公司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一、二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