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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立商终字第38号

更新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20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立商终字第38号
【裁判摘要】锅炉安置工程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蒸汽锅炉及附属系统安装工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对该合同性质的认定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前提。案涉合同系为蒸汽锅炉及附属系统安装工程建设施工事项而订立,合同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及付款结算方式、施工图纸的交付、竣工验收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其内容均属施工合同内容,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裁定本案管辖权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管辖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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