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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2民辖终120号

更新时间:2022-04-24   浏览次数:27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浙02民辖终120号
【裁判摘要】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需要一定的资质要求,本质上其完成的工作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案涉《承包合同》是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原审第三人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协商一致,就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龙路1号的湿式电除尘改造工程约定发包承包活动权利义务的合同。该《承包合同》从其名称、工程承包方式和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等多方面考察,均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故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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