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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565号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240 次 标签: 交邮时间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565号
【裁判摘要】邮政公司出具说明证明上诉状在上诉期内已经实际交邮即可视为在上诉期内完成上诉——被上诉人苗××提交如下证据:邮单10xxx74431与邮单10xxx02393以及对应的查询跟踪网络打印件,证明上诉人于2019年7月17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人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应为2019年7月16日。经质证,(一)、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中国邮政集团乌海市乌达区分公司已经证实上诉人寄交上诉状的时间是2019年7月15日,上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上诉权利。......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足以证明上诉人孔××、吴××、吴××、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未超上诉期限,被上诉人苗××主张上诉人孔××、吴××、吴××、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诉超期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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