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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10677号

更新时间:2022-05-01   浏览次数:1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10677号
【裁判摘要】本院另查明,通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邮件号为XAXXXXXXXXXXX的给据信函,2020年7月21日9时17分火车西站邮政所收寄,2020年7月22日13时57分法院收发室签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期间的规定,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经本院核查,新新贷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将起诉材料交邮,因邮政所工作时间及流程的关系,于次日2020年7月21日加盖邮戳办理了邮寄业务。虽然相关司法解释释意,确定诉讼文书是否期间届满前交邮,是以诉讼文书邮寄地邮局邮戳上的时间为标准。但本案新新贷公司实际交邮时间与邮局邮戳时间不符,且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不应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事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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