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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浙11行终11号

更新时间:2022-05-03   浏览次数:12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浙11行终1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的协议纠纷。青田县政府房屋征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蒋××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受被上诉人的委托,该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被上诉人为实现公共利益而与上诉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上诉人起诉依法不受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约束。现被上诉人提出协议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以上诉人起诉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为由予以驳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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