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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125民初6036号

更新时间:2022-05-04   浏览次数:19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皖1125民初6036号
【裁判摘要】公租房租赁合同属于行政协议——《定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第五条规定,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租金补助、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经适房中心)负责。原、被告于2015年4月2日签订了《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方不续订租赁合同,或承租方不具备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执法人员强制其退房,并追究相关责任。双方签订的《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依据的是《定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以行使保障及监督管理职权为目的,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定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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