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2528号
更新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9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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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2528号
【裁判摘要】厦门国际大酒店行使解除权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但由于双方未约定送达地址,一审判决认定迈飞公司接收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可视为案涉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迈飞公司并无不当,厦门国际大酒店主张案涉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厦门国际大酒店行使解除权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但由于双方未约定送达地址,一审判决认定迈飞公司接收一审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可视为案涉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迈飞公司并无不当,厦门国际大酒店主张案涉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