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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再45号

更新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20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再45号
【裁判摘要】庭审中,法庭将谢××邮寄被退回的EMS邮件原件交洪××代理人查对,邮件封面写明系“解除合同通知书”,改退批条签注“拒收”。对此,洪××辩称邮寄地址是其身份证地址,房子年久失修无法住人,其没住在那里,拒收的备注是邮递员任意写的,即使其拒收也不代表其看到这个内容。谢××认为,洪淑琴“拒收”就证明邮件已经到达,解除合同的函件内容其也有短信告知并对短信内容做了公证。另外,在洪××第一次起诉时,其在答辩、举证时均通知了对方解除讼争协议。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嗣后,谢××发函给洪××解除合同,在谢××向洪××发函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洪××时,《房产买卖协议》已经解除,此后谢××将房产另行出售系对其财产行使处分权,并无过错。二审判决中认定“谢××在法院尚未对争议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将该房产出售,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过错。考虑到双方对矛盾纠纷的解决均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应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系属法律认定错误。合同解除与否,取决于解除的法律要件是否成就,而不是法院诉讼程序是否终结。在谢××无过错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确定法律责任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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