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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8号

更新时间:2022-05-08   浏览次数:21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8号
【裁判摘要】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何××请求撤销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汇川区政府具有征收何××房屋的主体资格,《补偿协议》内容事实清楚,符合《安置指导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精神。何××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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