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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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条件 回目录
1.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以及无配偶者之间的两类同居关系均排除在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2.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有配偶者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行为,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3.同居居住期限条件: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回目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区别于通奸、婚外恋等仅由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
1.可以作为双方离婚的理由(民法典第1079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一方[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091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