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53号

更新时间:2022-05-11   浏览次数:14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53号
【裁判摘要】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因此发生纠纷,总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村镇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分公司系村镇开发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虽然可依法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不能据此否认村镇开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一分公司与张××建立委托关系,并因此产生纠纷,村镇开发公司作为设立一分公司的法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一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关于应由一分公司而非村镇开发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