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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9民终1163号

更新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8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9民终1163号
【裁判摘要】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的区域,并不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技术规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500千伏,20米。”该条规定的是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2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是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保护的区域,并不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系国家标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该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关于昭化~巴中500千伏线路对巴州区曾口镇丁明智房屋情况说明》中载明了好吃鸡养殖公司所处房屋与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位置,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故好吃鸡养殖公司要求四川昭化~巴中500kV线路工程绕道,并且绕道后的线路边导线与其所处房屋相距20米作为安全保护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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