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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初119号

更新时间:2022-05-13   浏览次数:136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初119号
【裁判摘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即转移所有权,误转账后由账户所有人取得该款项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足以排除对该账户的强制执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正达公司对诉争的富鼎公司银行账户内的270000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为特殊动产,在其转移占有后即转移所有权,故诉争款项在打入富鼎公司账户后,富鼎公司即成为诉争款项的所有权人。即便如正达公司所述其向富鼎公司的付款系错误付款,因其对诉争款项的所有权已转化为对富鼎公司的债权,其可向富鼎公司主张返还,但亦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受偿。故本院认定正达公司对诉争款项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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