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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069号

更新时间:2022-05-14   浏览次数:183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7069号
【裁判摘要】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海城市政府决定关闭大顶山果树场,马×当时就已知晓该关闭行为,同时与辽宁省海城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海城市林业局)就房屋及附属物、私有树木补偿、解除承包合同等事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其于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马×称一直通过信访主张权利,因此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其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内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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