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承受行政协议权利义务的第三方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更新时间:2022-05-15   浏览次数:778 次 标签: 合同相对性 招商引资

文章摘要:

解读:承受行政协议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可以替代原行政协议相对人成为适格原告诉讼主体。

文章摘要2:

解读:承受行政协议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可以替代原行政协议相对人成为适格原告诉讼主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协议外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典案例:

·安丘市人民政府与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行终49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679号

【裁判摘要】承受行政协议权利义务的第三方可以替代原行政协议相对人成为适格诉讼主体——关于讯驰公司是否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虽然涉案《合同书》是以正泰公司与市政府之间签订的,但双方《合同书》第二条第1项明确约定,双方对于长安路建设问题由正泰公司在安丘市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长安路两侧沿街商铺和住宅开发。后正泰公司成立了讯驰公司并负责安丘市长安路的建设等,且根据原审中讯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长安路的建设等均是以讯驰公司的名义进行拆迁、建设,包括各项费用的支付均是讯驰公司行为,正泰公司亦认可长安路的建设由讯驰公司负责并将其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讯驰公司,讯驰公司实际代替正泰公司履行与市政府之间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在无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讯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具有本案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市政府上诉所称讯驰公司不具有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