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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不具备施工资质公司签订负责开发的行政协议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2-05-15   浏览次数:671 次 标签: 招商引资

文章摘要:

解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负责开发仅是作为缔约方对合同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中另行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施工,该行政协议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负责开发仅是作为缔约方对合同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中另行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施工,该行政协议不因此无效。


经典案例:

·安丘市人民政府与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行终49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679号

【裁判摘要】关于市政府主张讯驰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书》无效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了由讯驰公司负责长安路的道路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讯驰公司在实际履行道路施工合同中,仅是作为缔约方对合同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对于长安路的道路具体施工并非由讯驰公司承担,而是另行由其他施工单位具体施工,现长安路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且本案道路施工并非是以兑价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项,而是以减免、返还税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即使讯驰公司不具备道路施工资质,亦是对工程价款取费标准产生影响,而对于合同中关于减免、返还税款的约定不产生约束力,因此,市政府认为讯驰公司不具备道路施工资质整个合同无效的陈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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