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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05行终52号

更新时间:2022-05-15   浏览次数:14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05行终52号
【裁判摘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通知其限期缴纳。本案中,针对牧星公司少申报和未申报税款的行为,原滑县地税局道口分局在未责令其限期改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牧星公司应纳税额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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