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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03民初10886号

更新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16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03民初10886号
【裁判摘要】合同对资金权属进行约定不能对抗法院执行——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在于监测中心对于案涉银行账户(账号69×××37)内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监测中心主张对案涉银行账户资金享有所有权,根据《500吨级近岸海洋环境监测船项目资金托管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仅因政策需要,该保证金账户以鹤顺船业公司名义开设,账户内资金均来源于监测中心……",结合《配备500吨级近岸海洋环境监测船建造合同》,能够确认监测中心系借用鹤顺船业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结算造船合同项下款项。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法规则主要是“占有即所有",案涉银行账户名为“浦发银行其他活期保证金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资金存入上述账户后,鹤顺船业公司即占有了资金,根据“占有即所有"规则,应当依照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账户内资金的权属。虽然相关合同对案涉银行账户资金的权益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合同相对方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监测中心不能据此阻却对账户资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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