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96号
更新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16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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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96号
【裁判摘要】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就债权人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等服务达成的协议。......虽然从合同形式上看,核电公司并非案涉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但该保理合同标的为华鑫科公司与核电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依据其与华鑫科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代为向用款人的债务人即核电公司追偿应收账款并无不当。至于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的归属并非确认债权转让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案涉债权转让的直接依据。因此,核电公司辩称债权转让应另行起诉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保理合同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就债权人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等服务达成的协议。......虽然从合同形式上看,核电公司并非案涉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但该保理合同标的为华鑫科公司与核电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依据其与华鑫科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代为向用款人的债务人即核电公司追偿应收账款并无不当。至于应收账款指定账户的归属并非确认债权转让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不应作为案涉债权转让的直接依据。因此,核电公司辩称债权转让应另行起诉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